打击偷逃税和恐怖融资的一万元规则

最近被英达的小聪明大错误导致的洗钱指控刷屏了,连微信央视新闻平台都报了。据称他在2011年4月28日到2012年3月30日期间,把46.44万美元分50次存入他和妻子在美国4家银行开的六个银行账户中。英达为什么不一次把这些钱存入同一个账户呢?为什么要在11个月不到的时间内,分50次将这些钱存入不同银行的几个账号?而且是每次均低于一万美元?

美国Bank Secrecy Act (美国银行秘密法案)规定,个人或者企业从同一个付款人那里收到单笔1万美元以上,或者通过多次关联交易收款达1万美元以上,或者在十二个月期间,作为单笔交易的一部分或多笔关联交易收款达1万美元以上,都应该向IRS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美国的联邦税务局)申报。如果没能申报,每此罚款100美元。而金融机构方面,对于单笔一万美元以上的现金交易,或者有理由认为总金额达1万美元的关联交易,应该向政府提交Currency Transanction Report (货币交易报告 CTR);如果金融机构有理由怀疑客户意在规避 CTR的申报条件,或者涉及洗钱、逃税或者其他犯罪活动,则必须向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ancial Crime Enforcement Network) 提交可疑活动报告 (Suspicious Activity Report, SAR)。这就是所谓“一万元规则”(10k rule)。

(照片来自Disney Memory Maker)

有关报道称,起诉书和认罪协议书显示,英达涉嫌“意在规避货币交易申报条件(intended to evade the currency transaction reporting requirement)”,以及拆分现金交易(structuring)等项罪名。大概英达没有填那份8300表,最终被银行的SAR给出卖了。

美国同加拿大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对象上有所不同。在加拿大,只有被认定为居民,才对全球收入征税;而在美国,无论是公民还是居民,都要对其全球收入征税。英达应该属于美国的征税对象,所以为了避税,就耍了这么个小聪明,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其实,不是所有的钱都是收入。不是收入,就不会被征收所得税(美国有遗产税,加拿大没有)。那46万美元,如果大部分是本金,只有一小部分会被征税,而且,如果是合法收入,在中国应该已经纳过税,这些付给中国政府的税金可以作为外国税抵税额(Foreign Tax Credit),冲抵应该缴纳的美国税款。所以说,如果是合法资产或者税后收入,应缴纳的税款应该是十分有限的。即使是一大笔,我们是不是也应该付呢?只想着拿好处,该付出的时候就千方百计逃避,不太好吧。

当然,我今天的话题不是英达,英达只是个引子。我们要说的是,在加拿大我们应该注意些什么。

加拿大也是深受偷税漏税之苦,政府为了追缴偷逃的税款,也是花了大力气的。接收国际电子汇款交易的机构和个人,根据the Proceeds of Crime (Money Laundering) and Terrorist Financing Act (PCMLTFA),均须向 Financial Transactions and Reports Analysis Centre of Canada (FINTRAC) 提交报告。根据该法,金融机构、保险、会计等机构和个人,在收到客户单笔1万加元以上现金,或者在24小时之内的由同一个体或者其代表进行的单笔低于1万,但总额超过1万的交易,金融机构必须向联邦税务局报告。这项法律旨在打击洗钱行为和为恐怖活动融资的活动。在这里提到的现金,指在任何国家或地区流通的货币(纸币或者硬币),不包括支票、汇票或者类似的可转让票据。(如果有兴趣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不妨看一下这个网页 http://www.fintrac.gc.ca/publications/guide/Guide7A/lctr-eng.asp),还有这里 http://www.fintrac.gc.ca/reporting-declaration/Info/rptLCTR-eng.asp

2013年保守党执政期间,在此基础上增加了金融机构向CRA (Canada Revenue Agency,加拿大的联邦税务局)申报国际电子汇款(EFT)的要求。从2015年1月开始,这些机构和个人在向Financial Transactions and Reports Analysis Centre of Canada (FINTRAC) 报告的同时,必须同时向联邦税务局报告。这些信息旨在帮助 CRA 找出那些参与逃税或者在海外隐匿收入或资产的纳税人。(如果有兴趣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不妨看一下这个网页 http://www.cra-arc.gc.ca/gncy/cmplnc/eft-ti/menu-eng.html

大家应该注意到了,这里并没有提到付款或者收款者必须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要求。这就是加拿大和美国在这个方面不同的地方。

加拿大是个移民国家(当然难民也很多),为了各种原因,很多在本国混得相当不错的人也想尽办法移民加拿大(这些就留给愤青们讨论吧)。这就会涉及到大量资金如何从中国转移到加拿大的问题。由于中国大陆对外汇管得相当紧,据说每人每年“只能”拿出来5万美金(Wow,好一个“只能”,想当年我移民的时候,兜里就两万美金,还是把家底都卖了才凑的)!我们前面说了加拿大的1万加元规则(跟美国差不多,只是在加拿大个人不需要向政府申报),那我们看看在新移民入加的时候对携带现金方面有什么规定。

大家其实也差不多都知道,进出加拿大的时候,携带超过一万加元以上的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都应该申报。这1万加元的限额包括加元以及任何外国货币;金融票据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债券、银行汇票、支票和旅行支票。对可以带入或带出加拿大的金额没有限制,也并不违法。但是,如果没能全部申报,加拿大边境服务局(Canada Border Services Agency, CBSA)有权没收所有资金,只有在缴纳250到 5,000 加元的罚金以后才会返还;如果涉嫌犯罪收益或者资助恐怖活动的话,则不会返还。(这些规定也是来自上面提到的the Proceeds of Crime (Money Laundering) and Terrorist Financing Act (PCMLTFA)。)所以呢,只要你能把钱从国内带出来,带入加拿大是没有问题的。而且加拿大也不会对你带入的现金或者票据收税,因为那属于你的资产,而不是收入。(不过,听说现在各国联手打击逃税漏税,如果这些带入的钱来路不明,那就两说了。)当然了,这些钱进入了加拿大之后,产生的任何收益,税务部门就都可能要你交税。别忘了,加拿大连犯罪所得都会征税。至于如何报税,敬请关注本站的加拿大个人所得税介绍系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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