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研究了一下有关收回出租房屋自住的问题,跟大家分享一下。
大家都知道,魁北克是懒人的天堂。魁北克有个独一无二的机构叫做Régie du logement, 英文叫Rental Board,中文可以翻译成出租房屋管理所(本文就简称它为房管所吧,尽管不太确切)。这个机构是通过一个叫做关于出租房屋管理所的法案建立的,已经有不少年的历史了(到底多少年了?懒得查)。关于私人出租房屋相关的纠纷,它独享管辖权,其他机构,包括法院都无此特权。当然,对它的判决不服的,在一定范围内可以上诉到魁省法院,或者提请魁省高等法院复议。但初审权一定归这个出租房屋管理所。
我们直奔主题吧。收回房屋自住,英文叫 repossession of dwelling, 法文叫做reprise du logement。民法典明确规定,房屋所有人兼房东可以收回出租房屋自住,或者给自己的亲属居住,但是一定要遵守一定的条件。比如,如果房屋是共有的,共有人只能是其配偶,否则不可以行使该项收回出租房自住的权利。而且,要在规定期限内通知房客,通常为期一年的租约,要提前六个月通知;通知当中要明确收回的时间,收回给什么人居住等。从2016年10月份开始,该通知还必须明确指出,租客居住10年以上,租客或其配偶年龄超过70岁,且收入低于当地廉租房收入要求的,房东无权收回(除非满足一定条件,比如房屋所有人是70岁以上,或者受益人是70岁以上等)(这个是民法典1959.1条的最新规定,我会在几个月后专门就这条规定另写一篇)。
房客在一个月以内没有回复的,按拒绝论。自拒绝之日起,房东有一个月时间向这个房管所提出申请,由该所法官决定是否允许出租房屋收回。
法官会要当事双方出庭,出示证据,当庭质证。之后房管所会邮寄判决给双方当事人。
在法庭上,法官会公平协助双方理解各自的权利、义务,也可能会要求双方庭外和解。无法和解的,法官自会做出判决。首先考虑的就是,房屋所有人是不是真的要收回房屋用于收回通知中所述用途。如果法官不能接受房主的说法,那房主就无法收回了。如果法官认为房东收回房屋不是找借口赶走房客的话,那么就会根据民法典1967条的规定,判决房东有权回收房屋,但通常情况下会要求房东支付一定的补偿给房客,以支付搬家相关费用。
这个补偿金通常会相当高,从过往几年的判例来看,2,000 到3,000加元基本上是最低标准。
对于民法典1967条的解释,很多判例实际上是矛盾的,而且房管所的判决直接跟魁省法院的二审判决相悖。比如说,许多房管所的判决会有这么一句话,Il apparaît évident que la locataire a le droit de se voir compenser pour la perte de son droit au maintien dans les lieux. (中文意思大概就是房客有权因为失去居住权而得到补偿。)因为民法典1936条规定,Tout locataire a un droit personnel au maintien dans les lieux; il ne peut être évincé du logement loué que dans les cas prévus par la loi. (大概意思是说,房客对所租住房屋拥有居住权;除法定情形外,不能强迫房客离开租住的房屋。)我们来看一下这个让许多房东头痛的民法典1967条:
我把几个重要的字加了黑体。就是说,法官可以在判决房东有权收回房屋的时候附加一些公平合理的条件,在收回房屋自住的案件中,这些条件可以包括支付给房客一笔相当于搬家费用的补偿金。对于这个补偿金的多少,以及为什么要支付补偿金,房管所和魁省法院的法官各执一词。在2004年的Lefranc对Roy一案中,魁省法院法官JACQUES DÉSORMEAU在二审判决中明确指出,房客无权因为失去居住权而得到补偿;而且民法1967条规定的补偿金仅限于搬家费用(通常就是是搬家公司的费用,加上水电、煤气、电话、网络等的重新接驳的费用),房东不必就房客因为房东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而造成的各种不便进行补偿。
然而,更低级别的房管所的法官,依然我行我素,判决中经常会来这么一句,Tribunal considère que, dans les circonstances, il y a lieu d’accorder à la locataire une indemnité de 2 000 $ pour les frais de déménagement et pour les troubles et inconvénients subis suite à cette reprise. (黑体是我加的)也就是说,房管所的法庭判定房客应得两千块的补偿金,以补偿房客的搬家费,以及因为房东收回房屋而蒙受的麻烦和不便。
我个人的感觉就是,一般人打这种官司,由于都是不得已而为之,通常自己就去了,不会聘请律师。法院判决以后,虽然觉得很难接受,但不愿意再去麻烦也就认了,一般不会上诉。而且只是为了补偿金的多少上诉,魁省法院也通常不会接受。因此,客观上造成房管所的法官认为自己的判例是正确的的错觉,久而久之这赔偿金额就越来越大。最近一段时间,我花时间,研读了大概上百个房管所的初审判决书,以及魁省法院的二审判决,再加上民法典,民事诉讼法,房管所法等诸多相关成文法。房管所的法官,有些判决写的还是不错的,事实条例清楚,判决有理有据。有些法官的判决则是千篇一律,连适用的法律条文都搞不清楚。比如法官们都喜欢引用的一个判例,Boulay 对 Tremblay [1994]一案,现在的魁北克民法典当时还不叫这个名字,诸多法律条文也不是现在这个顺序(新法是1994年一月一日开始实施的,大概因为这是个二审案件,一切以初审的法律规定为准)。其中引用了第1659.7这一条。你翻开一个判例,有的会说,1659.7条其实就是现在的1967条,有的根本就不说。有些判定的补偿金也毫无根据。我觉得只要上诉,这些肯定要给推倒重来的。但是很多人都没有上诉。
因此,遭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申请上诉。我之所以说申请上诉,因为不是所有的上诉都会被魁省法院接受。只有魁省法院的法官裁定授权上诉,才会有魁省法院的另外一名法官就授权上诉的法官在裁决当中提到的问题进行再审,或者也可能全部推翻重新审判。要让法官授权你上诉,通常上诉人提出的问题要具有以下特点:严重性、新颖性、广泛性、争议性,或者法官的判决当中有明显的漏洞。满足其中一项条件,法院通常就会授权上诉。
(还有好多内容要写,不过没有很多时间写了;以后再找时间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