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说说 principal residence 这个词的中文翻译。很多人都把这个词翻译为“自住房”,顾名思义就是自己住的房子嘛,和出租房相对。自住房,如果翻成英文,大概相当于 personal residence (个人住宅)。有人可能有多个 residences (住房),比如郊区一座大宅,是 primary residence,平时住;市里一间公寓, 是 secondary residence,进城办事的时候住,或者给在城里上学的孩子住;山里一座 cottage,度假时住;有些雪鸟,可能还在佛罗里达有套房子。这些其实都属于自住房。
但自住房不能都是principal residence,因为自打1982年起,每个家庭就不能同时拥有两套 principal residence。
所以我把 principal residence 翻译成“主要住宅”,这个看上去和 primary residence差不多;但是 principal residence 是税法上的概念,在一座住宅被指定为(designate)主要住宅的年份里的增值,享受免税待遇(principal residence exemption)。
这篇文章只能对主要住宅 principal residence 这个话题讲个大概,更多细节内容,请大家看CRA的官方网站 Principal residence and other real estate。
主要讲一下几个方面:
- 主要住宅需要满足的条件;
- 免税额的计算;
- 联邦税法第45条的税权选择
一、主要住宅需要满足的主要条件
产权房
对房子拥有产权这一点作为主要住宅的条件应该是比较显而易见的。大家都知道,主要住宅的认定或者指定,主要是在税务上免除资本增值税,如果是租来的房子,或者是别人家的房子,增值贬值跟您半毛钱关系都没有。不过,拥有产权,不是说拥有100%的产权。跟其他人共同拥有的房产,如果满足其他条件,也可以认定为主要住宅,当然,可以指定为主要住宅的,也只有属于您本人的那部分。
自住房
另外一个条件就是一年当中一般会住在那里。房主您,或者您的配偶、儿女住在里面都可以。这里的配偶指的是税法上承认的配偶(事实婚姻的同性或异性配偶),也包括前任。 这个条件,只要一年当中住过就满足了,不一定要很长时间,比如山里的度假屋,周末去住一两个晚上,也算满足这一条件,就算不时出租,赚点外快,也不妨事。
如果拥有某处房产的主要目的是赚取收入,那么这个物业通常不可以指定为主要住宅。不过,即使拥有房子的主要目的是赚取收入,如果是出租给自己的子女居住,这种情况下,只要满足其他条件,也是可以指定为主要住宅的。
主要住宅的类型
- 独立屋
- 度假屋
- 公寓
- 双联(duplex)或多联(multiplex)住宅中的一套
- 活动房屋,等;
而且主要住宅也不限定在加拿大境内,在外国的自住屋,也可以被指定为主要住宅。
当然,能够作为主要住宅享受免资本增值税的待遇,还需要您指定它作为主要住宅。
二、主要住宅免税额的计算以及申报
从2016年开始,出售主要住宅的时候,无论房子的升值是否需要交税,都要在售出当年报税截至日期之前指定并项税务局申报。如果需要交税,也需要如期交税。报税时,需要填写附件三(Schedule 3)和T2091(IND)表 – 指定一处房产作为主要住宅。
计算主要住宅的免税额,适用下面的公式:A * (B /C) .
A是资本增值(出售所得减去成本), B是纳税人实际居住在该房屋的年数 加1 (这就是所谓 +1规则),C 指纳税人拥有该房屋的年限。加一规则,主要是考虑到纳税人换房的年份,会出现同一年拥有两处房产同时作为主要住宅的情况。受限于一年只能指定一处房产作为主要住宅的规定,在实际居住年限上加一,就不至于出现在换房的那年有部分资本增值被征税的情况。
举例来说,老李2009年花20万买了一套condo,一直住在那里;2019年出售,净得35万,同年换成house。在2019年报税的时候,老李就需要在报税的时候填写联邦税表的附件三和T2091(IND)表,计算免税的增值金额,实际拥有11年,居住11年,可以指定该condo从2009年至2018年作为主要住宅:
(350,000 – 200,000) * ((10+1)/11) = 150,000.
也就是说资本增值的全额免税。这样,老李的第二套主要住宅就可以在2019年被指定为主要住宅了。
三、Section 45 elections 税法第四十五条的税权选择
在加拿大,当房子的用途发生改变的时候,就会在税法上产生一个 deemed disposition 的效果。deemed disposition (视同出售)这个词,在税务规划上来说,是个常客。比如人去世了,他/她的所有财产要经历这么一个过程;从税务居民变成非税务居民,个人大部分财产也会被“视同出售”。什么是视同出售呢?它的意思是说,一项资产以市价出售,而后以市价再次购买。大家都知道,出售所得(proceeds of disposition)同购买该项资产的价格差额,就是资本增值 (capital gain) 或者资本损失 (capital loss),通常需要缴纳增值税(抵扣其他资本增值)。
联邦所得税法第45条第一款规定,房子改变用途,应该视同以市价出售,同时以相同的价格再次购入。由此产生的资本增值或者损失应当计入纳税人的当年收入。
不过,立法者大概考虑到房子改变用途时,房主实际上并没有拿到任何现金,真要交税恐怕会给房屋的所有人造成经济上的困难。于是呢,在紧跟的两款里面,赋予房屋所有人两项重要的税权选择(elections)。
Elections 这个词在税法里面出现的时候,不做选举讲。我看有人把它翻译成“税权选择”,在没有想到更好的中文词汇之前,就暂时用这个吧。税权选择,是法律赋予纳税人的一项权利,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主动提出与法律默认规则不同的做法。比如继承配偶的财产,直接以成本价继承,但是配偶也可以自己主动提出按照市价继承,也就是该财产所产生的资本增值或者损失适用在已故配偶身上。
住宅出租,可以选择适用第45条第二款
联邦所得税法第45条第二款的税权选择(election)适用于将自住房改变用途成为出租房的情况,根据这一款的规定,纳税人在将自己的住房改变用途,用于赚取出租收入的时候,可以选择继续指定该房屋作为自己的主要住宅 (principal residence),为期四年,期满之后,满足一定条件时,还可以延期四年。只要在报税的同时附上一封信,说明选择适用联邦所得税法第45条第二款的规定,继续指定该房屋为主要住宅即可。
举例来说,老李在2020年由于新冠疫情的影响,丢了工作,后来在外省找到一份工作,于是举家迁出。由于当地房价高企,老李打算先租房居住,暂时不准备在当地买房。在当年报税的时候,老李可以选择适用联邦所得税法第45条第二款的规定,继续指定该住房为自己的主要住宅。如果老李在四年后搬回来,那么在该房屋出售的时候,就可以免除所有的资本增值税。
不过,选择适用税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一定要满足一下条件:
- 出租收入如实报税;
- 不可以提取折旧;
- 不能指定其他物业作为自己的主要住宅;
- 期间必须是加拿大税务居民或者推定税务居民(deemed resident)
出租变自住,可以选择适用第45条第三款
联邦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出租房改变用途成为主要住宅时,根据该条第一款的规定,需要就资本增值纳税,但是纳税人可以选择在房屋最终出售的时候再交税。而且,在提出这项税权选择时,还可以指定该物业作为自己的主要住宅,为期四年。选择适用第三款的规定,应该在出售该房屋的当年报税截止日期之前提出申请,或者,如果CRA要求您做出申请的日期更早的话,就应该根据该更早的日期。
当然,选择适用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也是有条件的:在1984年以后的年份里,不可以提取折旧。当然,在指定该出租屋作为主要住宅的年份,不可以指定其他物业作为主要住宅。第三,指定该房屋作为主要住宅的年份,您也一定得是加拿大的税务居民才行。非税务居民是在加拿大是没有主要住宅的税务优惠的。
总结一下:自住变出租,可以选择适用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必须在改变用途的当年提出;出租变自住,可以选择适用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秩序在房屋出售的当年报税截止日期前提出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