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在加拿大居住183天之后就都成了加拿大的税务居民了?

朋友的父母来加拿大探亲,一呆就是一年多。朋友听人说,在加拿大居住半年以上,就变成加拿大的税务居民了,要给加拿大政府交税了,而且全球的所有来源的收入都要给加拿大政府交税。是不是这样呢?

税务居民的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所说的居民个人,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税务居民。也就是说,只要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比如住在自己买的房子里,或者租房居住,那么就是中国的税务居民了。以前的个人所得税法,无住所的人需要住满一年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2018年的第七次修正才改成了住满183天,跟国际接轨。这个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sojourner rule,这样成为的税务居民,就是推定居民。

我们知道,加拿大的Federal Income Tax Act并没有规定什么样的个人属于加拿大的税务居民,判定税务居民根据的都是有关判例和法律著作的相关论述。判定的条件则residential ties。有人把residential ties翻译成居住关系,居民联系等等,我叫它居民纽带,感觉这个比较具体、形象一点。最主要的居民纽带有两个,一个就是住所,另外一个就是家属。如果一个人在加拿大有住所,或者家属(配偶、未成年的孩子)住在加拿大,那么就会被认定为加拿大的国内法的税务居民。

加拿大也有明确的sojourner rule。根据该规则,在加拿大居留满183天以上的个人,属于加拿大的推定居民(deemed resident),其全球收入都要向加拿大政府申报,履行纳税义务。

我们来看看这个中国父母来加拿大探亲居住一年的情况。分别按照加拿大的国内法,和中国的国内法,这对中国父母均可被判定为该国居民。在中国是居民个人,因为有住所;在加拿大是推定税务居民,因为在同一个日历年度住满了183天以上。作为一国居民,其全球各来源收入均需向该国缴纳所得税。

如果朋友为父母在加拿大报税,那么老人在中国的收入,退休金、租金等各种收入要百分百计入向加拿大政府纳税的收入。在中国已经缴纳的所得税,可以作为foreign tax credit(境外税抵免额)部分或全部抵扣应该在加拿大缴纳的税金。

如果作为中国的居民个人在国内报税,那么他们在加拿大的收入(如果有的话),也要计入其应纳税所得额,中国所得税法,也讲全球收入。

但是,朋友的父母作为游客,一定要在加拿大报税吗?他们在加拿大属于税务居民呢,还是非税务居民?

税务协定

加拿大政府同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都签署了所得税公约或协定,其目的在于避免双重征税,同时防止偷税漏税和税务上的差别待遇。加拿大签署的这些税务协定,条款大多基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税收协定范本(Model Tax Convention)。

税务协定适用于针对所得和资本的征税。

税务协定通常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缔约国的居民(指按照该缔约国法律,由于住所、管理机构所在地,或者其他类似性质的标准,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税务居民。一般而言,缔约国一方的居民负有就全球所有收入向该缔约国税务当局缴纳所得税的义务。

2) 加比规则(Tie-breaker rules)。很多情况下,根据缔约国的法律,一个人可能同时成为缔约国双方的税务居民。如前所述,税务协定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避免双重征税。这个机制就是加比规则,以此判定该个人属于缔约国双方哪一方的税务居民,同时是缔约国另一方的非税务居民。税务居民有义务向缔约国一方就全球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作为税务居民,仅就其在该缔约国所获得的收入向该缔约国交税。

3)各类别的收入作为非税务居民的征税规则(通常有工作收入、财产收入以及财产出售收入等的征税相关规则)

税务协定中避免双重征税的加比规则

我们今天主要讨论一下避免双重征税的加比规则tie-breaker rules.

上面提到的朋友的问题,就涉及到双重征税的问题。因为老人同时成为了中国和加拿大的税务居民。1986年5月中国和加拿大签署的税务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协定》就是为了解决类似的双重征税问题。该协定第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这些加比规则 (tie-breaker rules),应用这些规则就能很好地判定一个人的税务居民归属问题。

加比规则以以下顺序进行:

1)永久性住所所在地;
2)重要利益中心;
3)习惯性居处所在地;
4)国籍;
5)两国主管当局协商解决。

也就是说,

1)如果个人只有一处永久性住所,那么该个人就是其永久性住所所在国的纳税居民;
2) 如果在缔约国双方都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与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的缔约国的居民;
3)如果还是无法判定,那么应认为是其有习惯性居处所在缔约国的居民;
4)如果根据以上条件依然无法判定,那么该个人是其国籍所属国的居民;
5)实在没办法确定了,由双方税务当局协商解决。

那么,朋友的父母到底属于哪一国的税务居民呢?很明显,朋友的父母来探亲,住在朋友家里,在加拿大并没有永久性住所。如果他们在中国有房子,那么他们无疑就是中国的居民个人,不是加拿大的推定税务居民。

如果朋友的父母出售了在中国的房子,从而没有了永久性居所,那么他们的重要利益中心在哪里呢?我们可以根据上面的每一步来确定老人的税务居民所属国。

所以,我们不能因为国内来的亲属在加拿大居住超过了183天,就简单地一刀切,将他们作为加拿大居民向加拿大政府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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